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口反倾销案件公告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9号
2009-07-01 09:43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09-07-01
【实施日期】2009-0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1号 发布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终止公告    2009-06-30 08:47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8号 发布己二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公告    2009-06-26 08:53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4号 发布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    2009-06-25 08:55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5号 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9-06-24 15:11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1号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9-06-01 15:01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0号 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9-06-01 1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8号    2009-05-30 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1号    2009-05-27 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2号    2009-05-14 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6号 1,4-丁二醇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2009-05-05 08:30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