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进口反补贴案件公告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60号
2009-08-19 10:28  文章来源: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6月1日发布第41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2009年7月20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再次就该案提交了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一些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开展调查。

  2009年8月4日,商务部就有关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申请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于8月13日与美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书中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的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共计10个。经过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商务部决定在2009年6月1日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中,对如下申请人主张的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开展调查:
 
中央(联邦)政府项目
  1、 低价向美国钢铁行业提供电力;
  2、 低价向美国钢铁行业提供天然气;
  3、 钢铁产业的煤炭补贴;

地方政府项目
  4、 宾夕法尼亚州2003经济刺激计划;
  5、 宾夕法尼亚州可替代能源基金所提供的资助;
  6、 宾夕法尼亚州《钢铁产品购买法案》补贴项目。

以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不予调查:
  1、 取向电工钢产业的石油补贴;
  2、 钢铁行业机械设备加速折旧所带来的资助;
  3、 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所带来的资助;
  4、 宾夕法尼亚州向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提供的金属板产品办公设施补贴项目。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以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