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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及应诉常见问题系列问答之十
2009-01-21 11:30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应诉篇)

  56、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而终止337调查吗?
  337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settlement)解决争议,终止调查。一项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或销售侵权产品;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允许被告在一定时间内处理库存的侵权产品;原告授权被告使用专利或进口涉案产品等。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未发现上述情况,行政法官可以裁定依据该和解协议而终止调查。该裁决将被提交USITC进行复议。US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终止调查。

  57、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终止337调查吗?
  337调查中,除和解方式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同意令(consent order)的方式终止调查。同意令与和解协议类似,但保留了USITC的管辖权。一项同意令的内容可能包括:对所指控事实管辖权的承认;放弃以司法和其他方式对同意令有效性的质疑;声明愿意配合或不妨碍USITC就同意令的实施收集有关信息;声明愿意根据USITC的有关规则进行实施、修改或撤回。

  58、被告如果不应诉,会有什么后果?
  337调查程序中,被告如果不应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缺席被告。一旦USITC就某一被告做出缺席裁定,原告在申请书中对缺席被告的指控将被认定是真实的,其可以向USITC提出对缺席被告立即采取救济措施。USITC可以在认为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缺席被告采取排除令、禁止令或两者并取。

  59、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不参与调查,会有什么后果?
  337调查中,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不参与调查,将丧失利用调查程序收集信息、表达主张的机会,最终可能会受到USITC做出的是否违反337条款的裁决以及有关救济措施的影响。

  60、如何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337调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许多企业由于不知情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1)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适用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及商标;
  (2)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
  (3)生产或出口前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4)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全文完)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壁垒调查处
  电子邮箱:boft_tbi@mofcom.gov.cn
  电话:010-65198195、8175
  传真:010-8509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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