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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盒337案
2007-12-11 15:13  文章来源: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墨盒337案(337TA565

申请人

Epson Portland Inc.; Epson America, Inc.; Seiko Epson Corp.

申请人代理律师事务所

Adduci, Mastriani & Schaumberg, LLP; Quinn Emanuel Urquhart Oliver & Hedges, LLP

申请时间

2006217

诉由

专利侵权

涉案产品

打印机墨盒

产品类别

机电

参考税号

84733029(美国)

立案时间

2006323

国内被申请人

珠海纳斯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磁电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事务所

Schulte Roth & Zabel, LLP代理珠海纳斯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初裁内容

裁定被告产品侵犯原告专利,建议发布普遍排除令。

终裁内容

推翻初裁的部分结论,同意初裁的部分内容,同意对侵犯5615957专利的第7项权利要求;5622439专利的第188193149164项权利要求;5158377专利的第8384项权利要求;5221148专利的第1920项权利要求;5488401专利的第1项权利要求;6502917专利的第1239项权利要求;6550902专利的13134项权利要求;6955422专利的11014项权利要求;7008053专利的第1项权利要求以及7011397专利的第21项权利要求的进口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同意对部分缺席被告的侵权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并对国内被告发布禁止令。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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