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盒337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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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1 15:13 文章来源:公平贸易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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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
墨盒337案(337-TA-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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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pson Portland Inc.; Epson America, Inc.; Seiko Epson Cor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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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理律师事务所 |
Adduci, Mastriani & Schaumberg, LLP; Quinn Emanuel Urquhart Oliver & Hedges, L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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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2006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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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由 |
专利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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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产品 |
打印机墨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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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机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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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税号 |
84733029(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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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06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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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被申请人 |
珠海纳斯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磁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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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代理律师事务所 |
Schulte Roth & Zabel, LLP(代理珠海纳斯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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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裁内容 |
裁定被告产品侵犯原告专利,建议发布普遍排除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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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裁内容 |
推翻初裁的部分结论,同意初裁的部分内容,同意对侵犯5615957专利的第7项权利要求;5622439专利的第18、81、93、149和164项权利要求;5158377专利的第83和84项权利要求;5221148专利的第19和20项权利要求;5488401专利的第1项权利要求;6502917专利的第1、2、3和9项权利要求;6550902专利的1、31和34项权利要求;6955422专利的1、10和14项权利要求;7008053专利的第1项权利要求以及7011397专利的第21项权利要求的进口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同意对部分缺席被告的侵权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并对国内被告发布禁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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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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