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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笔337案
2007-12-07 14:55  文章来源: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标记笔337案(337-TA-522

申请人

Sanford, L.P.

申请人代理律师事务所

Steptoe & Johnson LLP; Schiff Hardin LLP

申请时间

2004720

诉由

商标侵权

涉案产品

标记笔

产品类别

轻工

参考税号

96082000(美国)

立案时间

2004824

国内被申请人

浙江省慈溪市亨宝制笔厂;慈溪长江制笔厂;丽水莱克制笔有限公司;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事务所

Miller & Chevalier Chartered LLP(代理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

初裁内容

同意原告与被告“贝发集团”提出的基于和解协议而终止调查的联合动议;认定其他国内被告缺席。

终裁内容

对被告“Mon Ami”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禁止冒用Sharpie商标或Sanford公司受保护的产品外观或者使用与之十分相似的、足以使人对其原料、产地和制造商产生误解的墨水标记笔及其包装的进口。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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