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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条款诉讼新规则简析
2008-07-09 11:23  文章来源: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调研

  2008年 7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新的规则。该规则将于2008年8月6日(即公布日30日后)生效,并且将对国际贸易委员会未决的以及未来发生的案件产生影响。虽然有些新规则只是与程序有关,但若干新的规则将对中国的被告公司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产生直接影响。

  背景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为一个特别的行政机构审理许多案件,包括许多对不正当贸易行为的指控。虽然该等行为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的问题,但它们通常与某一进口产品侵犯某一美国专利权的指控有关。虽然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能判予金钱性质的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其相对快速的审理和能够判予广泛的禁令救济,国际贸易委员会仍然为专利权人所青睐。

  作为行政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行为受《联邦法规》第19条200节及其后的条款支配。2007年12月20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了一套规范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的新规则提议,征询并获得关于这些新规则的公众意见。如今,在考虑这些意见之后,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定稿了其新的规则并在《联邦公报》上予以公布。该规则将于2008年8月6日生效。

  国际贸易委员会新规则的影响

  总体说来,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了其一系列规则。许多修改是程序性的并且不太可能影响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的过程。然而,有些修改更为重要,应引起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中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重视:

  申请前的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了《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节的内容,因此现在专利权人须提供权利要求图表,描述针对每一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所指控的侵权情况。此前,专利权人仅需就每一主张的专利提供一个权利要求的图表。虽然该项规定给专利权人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并且甚至是在立案之前向被诉的侵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信息),然而专利权人仍有可能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征得同意而主张额外的权利要求,因此上述规则的作用仍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另外,专利权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权利要求图表的情况下主张从属权利要求。

  原告方: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了《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节的内容,使得专利权人在起诉时无须提交专利许可文件。此前,要求专利权人就其主张的每一专利的每一许可合同提供三个副本。如今,仅在专利权人需要通过其自己的许可行为或通过其被许可人在本国的行为而寻求满足国内工业的管辖要求时,才须提供此类许可文件。虽然这将略微简化起诉书的准备和提交,并且可能推迟被诉方获得该信息的时间,然而正如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公布该规则时所指出的,在发现过程中将可能要求提供该等许可信息,因此这一变更的最终影响可能并不大。

  期限:虽然一件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案没有完成期限限制,但此类案件的解决通常比地区法院的案件要快得多 – 事实上,庭审可能仅在7到8个月时就会进行,并且整个调查可能在大约一年内就会完成。近年来,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迅速增加,而国际贸易委员会法官数目仍基本保持不变。这使得调查时间略长于历史上的平均所需时间。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了《联邦法规》第210.42,210.43以及210.51 条款的内容,将行政法官(“ALJ”)可以设定的调查期限由15个月延长到16个月(国际贸易委员会自己可以设定更长的期限)。然而,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要求行政法官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到期作出日前的四个月(而非仅三个月)提供他的或她的意见。该等规定的最后影响将可能是延长调查的时限,但并不会推迟庭审。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有额外的时间来对行政法官的决定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的决定结果。

  复议:在庭审后并在调查结束四个月之前,行政法官作出“初步决定”,陈述他或她对于侵权、有效性等问题的意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提出请求,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行政法官的决定进行复议。此前,该请求书并无页数限制,并且通常该请求书长达几百页。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了《联邦法规》第19条210.43节的内容,将复议请求以及对该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均限制至100页以内。该项规定将产生的影响尚不清晰。一方面,国际贸易委员会恰当地注意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上诉要点陈述文件限制在30页以内。而另一方面,如在公众意见中指出的,行政法官的初步决定本身可能长达数百页并且涉及的技术通常是复杂的。鉴于未在复审请求中提出的主张即视为放弃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将不得不在安排其意见的优先次序及撰写意见时分外谨慎以满足新的页数限制要求。

         (作者: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xiangwang@orri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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