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重要专题 >  进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  初裁公告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号 商务部终止对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
2007-03-02 08:39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10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中列为:29051300,29051410,29051420,2905143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存在倾销;国内丁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

  二、终止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决定自2007年3月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七年三月二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5号 丁醇反倾销案延期公告     2006-10-12 08:54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6号 丁醇立案公告    2005-10-14 09:07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