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重要专题 >  多、双边交流 >  正文

土耳其与进口监控的执行相关的法令
2005-06-23 10:13  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处

与进口监控的执行相关的法令
(2004年5月5日经内阁全体通过)
目的及范围
条款一 本法令包含了与以细致研究某个商品有记录的进口的发展变化为目的的进口监控措施的执行相关的基础和方法。

定义
条款二 此法令中有如下简称:
a) 署:土耳其外贸总署
b) 总司:土耳其外贸署进口总司
c) 监控商品进口许可证:为进口处在监控范围内的商品所需的由总司发放或批准的许可证。

权限
条款三 在此法令范围内,外贸署拥有以下权限:
a) 执行进口监控;
b) 公布执行监控的基础和方法;
c) 修改或取消执行中的监控措施;
d) 调查或安排调查进口商品和有关声明的真实性;
e) 与监控执行相关单位和机构间的协调,及指示的下达;
f) 发布条例和公告。

监控的执行
条款四 对于某个商品实施进口监控的有关决定,基于申请或自行评估,由外贸署进口司做出。有关评估将参考进口的发展变化,进口的条件以及相关进口对本地生产上的影响等因素。
进口监控的决定通过制定监控商品进口许可证的方式,面向未来或在对已实现的进口的评估基础上面向过去执行。
在面向未来的进口监控中,相关商品的进口除须具备依据海关法规所必需的文件外,还须出具监控商品进口许可证。

其他的法律法规
条款五 本法令不阻碍以下有关规定的执行:
a) 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人类及动植物健康;拥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家财产或在与保护知识、工业和贸易产权相关的法规范围内引入的进口禁止、数量限制或强制管理;
b) 与财产、债务转移相关的手续;
c) 源自国际间协议的义务;
d) 进口政策法令,进口条例以及与生产相关的其他法规中与本法规中与本法规不相违背的规定;

制裁
条款七 对于在进口监控范围内的进口程序中篡改基础性文件,

使用虚假文件,将监控商品进口许可证转交他人使用或违背声明书的行为,经监管部门查实,外贸署将吊销其许可证,并在相关监控措施执行期间不再发给许可证。

修改的法规
条款八 2003年5月2日通过2003/5567号内阁法令公布的《对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监控及保障措施法令》更名为《对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保障措施法令》

废除的法规
条款九 2003年5月2日通过2003/5567号内阁法令公布的《对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监控及保障措施法令》中第一条款第一段(a)小节以及第四条款(a)小节被废除;第三条款(a) 小节中“监控及”字眼从原文中被剔除。

其他规定
条款十 1995年12月20日通过95/7606号内阁法令公布的《进口政策法令》第四条款内容修改如下:“贸易政策措施在以下法规框架下实施:《防止进口不正当竞争法》、《进口保障措施法》、《进口中的配额及分配管理办法》、《进口监控实施法》、《对特定纺织品进口监控及保障措施法》、《对原产于双边协议、协定及其他安排之外的特定国家纺织品进口监控及保障措施法》、《土耳其贸易权益保障法》、《对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保障措施法》。”

生效
条款十一 此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执行
条款十二 此法令之执行由外贸署主管部长负责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土耳其对进口的电子绝缘体实施监管    2005-06-20 10:30
土耳其对进口辣椒和花生实施监管    2005-05-31 19:53
土耳其政府公布对进口“个人防护类用品”的准入条件    2005-05-26 16:36
土耳其对季戊四醇反倾销案做出事实披露    2005-05-25 11:31
土耳其对进口传送带实施监管    2005-05-12 14:19
土耳其终止对进口电熨斗的监管    2005-05-11 09:38
土耳其调整对进口家用电器的监管    2005-05-09 13:43
土耳其对我管件接头发起反倾销复审调查    2005-04-30 14:49
土耳其公布对温度计保障措施调查结果    2005-04-22 11:17
土耳其对进口箱包产品实施监管    2005-03-18 11:26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