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耳其与进口监控的执行相关的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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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23 10:13 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处 |
与进口监控的执行相关的法令
(2004年5月5日经内阁全体通过)
目的及范围
条款一 本法令包含了与以细致研究某个商品有记录的进口的发展变化为目的的进口监控措施的执行相关的基础和方法。
定义
条款二 此法令中有如下简称:
a) 署:土耳其外贸总署
b) 总司:土耳其外贸署进口总司
c) 监控商品进口许可证:为进口处在监控范围内的商品所需的由总司发放或批准的许可证。
权限
条款三 在此法令范围内,外贸署拥有以下权限:
a) 执行进口监控;
b) 公布执行监控的基础和方法;
c) 修改或取消执行中的监控措施;
d) 调查或安排调查进口商品和有关声明的真实性;
e) 与监控执行相关单位和机构间的协调,及指示的下达;
f) 发布条例和公告。
监控的执行
条款四 对于某个商品实施进口监控的有关决定,基于申请或自行评估,由外贸署进口司做出。有关评估将参考进口的发展变化,进口的条件以及相关进口对本地生产上的影响等因素。
进口监控的决定通过制定监控商品进口许可证的方式,面向未来或在对已实现的进口的评估基础上面向过去执行。
在面向未来的进口监控中,相关商品的进口除须具备依据海关法规所必需的文件外,还须出具监控商品进口许可证。
其他的法律法规
条款五 本法令不阻碍以下有关规定的执行:
a) 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人类及动植物健康;拥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家财产或在与保护知识、工业和贸易产权相关的法规范围内引入的进口禁止、数量限制或强制管理;
b) 与财产、债务转移相关的手续;
c) 源自国际间协议的义务;
d) 进口政策法令,进口条例以及与生产相关的其他法规中与本法规中与本法规不相违背的规定;
制裁
条款七 对于在进口监控范围内的进口程序中篡改基础性文件,
使用虚假文件,将监控商品进口许可证转交他人使用或违背声明书的行为,经监管部门查实,外贸署将吊销其许可证,并在相关监控措施执行期间不再发给许可证。
修改的法规
条款八 2003年5月2日通过2003/5567号内阁法令公布的《对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监控及保障措施法令》更名为《对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保障措施法令》
废除的法规
条款九 2003年5月2日通过2003/5567号内阁法令公布的《对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监控及保障措施法令》中第一条款第一段(a)小节以及第四条款(a)小节被废除;第三条款(a) 小节中“监控及”字眼从原文中被剔除。
其他规定
条款十 1995年12月20日通过95/7606号内阁法令公布的《进口政策法令》第四条款内容修改如下:“贸易政策措施在以下法规框架下实施:《防止进口不正当竞争法》、《进口保障措施法》、《进口中的配额及分配管理办法》、《进口监控实施法》、《对特定纺织品进口监控及保障措施法》、《对原产于双边协议、协定及其他安排之外的特定国家纺织品进口监控及保障措施法》、《土耳其贸易权益保障法》、《对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保障措施法》。”
生效
条款十一 此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执行
条款十二 此法令之执行由外贸署主管部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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