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性的多边贸易体制,WTO及其前身GATT几十年来一直致力于通过制定多边贸易规则,规范各成员实施的可能影响国际贸易及投资的各种管理措施,以推动形成更加开放、公正、公平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常常利用各种措施对进口或外国投资设置各种限制,以防止进口或外资对本国产业形成冲击。通常意义上,我们称之为“贸易和投资壁垒”。事实上,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强劲增长和市场开放的持续推进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键过渡期的到来,我国已进入了贸易摩擦多发期。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或投资过程中,经常会遭遇各种形式的贸易和投资壁垒。这对我国企业扩大出口和投资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和威胁。
一、国外贸易及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的介绍
由于贸易和投资壁垒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及隐蔽性的特点,而WTO框架下有关救济方式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因此各种贸易和投资壁垒并没有得到完全有效的规范。为此,一些国家相继建立起本国的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制度,寻求通过国内救济方式,对国外贸易和投资壁垒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反措施,以维护本国的贸易、投资和产业利益。
在这方面,美、欧起步较早,制度也比较完善。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授权有关部门对国外不正当、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并视情况采取单边报复措施。欧共体先后于1984年和1994年颁布了《新贸易政策工具》和《贸易壁垒规则》,建立起较完善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尽管在实践中,美国贸易壁垒调查及实施单边报复措施的做法受到一些WTO成员的质疑,但毋庸置疑,符合多边贸易规则要求的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对于改善调查国贸易和投资的外部环境,维护调查国国内产业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的贸易壁垒调查立法
(一)立法背景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作为WTO成员,遵守其各项规则和履行承诺是我国应尽的义务。同时,采取国际通行的适当手段,并根据WTO相关规则实施相关措施,努力消除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所面临的不合理限制,也是我国的合法权利。
(二)制定过程
在此形势下,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开始制定《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调查暂行规则》”)。2002年9月23日,原外经贸部颁布了《调查暂行规则》,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调查暂行规则》共分为五章三十三条,对立法目的、贸易壁垒的认定、申请人和申请的要求、审查和立案、调查和认定的具体程序以及投资壁垒调查等方面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总的说来,《调查暂行规则》遵循了现行多边贸易规则及其相关机制的要求,既参考和借鉴了欧盟、美国等WTO成员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又兼顾了中国外贸发展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了国内企业、产业和相关行业中介组织对贸易和投资壁垒问题的认知程度,赋予国内企业和产业较为充分的提出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申请的权利。
但是,直到2003年国家机构进行调整,原外经贸部改组为商务部之前,中国尚没有一起贸易壁垒调查实践。
三、对《调查暂行规则》的修改
(一)修改背景
2004年4月22日,商务部应申请人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发起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人指控日本对进口紫菜限定原产国别的做法违反了WTO有关协定的规定,要求调查机关对此进行调查并与日本磋商,要求其取消歧视性做法。调查机关(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依据《调查暂行规则》对此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和磋商,2005年2月21日,日本政府宣布自2005年起取消进口紫菜原产国的限制措施。
2004年7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生效,对开展贸易壁垒调查予以明确授权。《对外贸易法》第七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进行调查”。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在此基础上,结合贸易壁垒调查实践的要求,商务部着手修订了《调查暂行规则》,制定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以下简称《调查规则》),并于2005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
(二)《调查规则》的内容
新的《调查规则》基本保持了原《调查暂行规则》的结构和体例,没有实质性修改,仅对部分概念模糊或用语不规范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调整。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部分: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贸易壁垒的含义;二是调整了对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书的要求。
1、关于总则的规定
《调查规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开展和规范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工作,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促进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则。”
2、关于主管机关的规定
根据《调查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商务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贸易壁垒调查的具体工作。
3、关于贸易壁垒定义的规定
《调查规则》第三条规定:“外国(地区)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一)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
(二)造成下列负面贸易影响之一:
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对该国(地区)或者第三国(地区)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4、关于申请人及申请书的规定
《调查规则》第五条规定,与被诉贸易壁垒涉及的产品生产或者服务供应有直接关系的国内企业、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企业、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申请。
根据《调查规则》的规定,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以及所针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国内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同时,申请书应当尽可能附具证据材料并说明来源。
5、关于审查和立案的规定
《调查规则》规定,商务部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商务部决定立案的,应当发布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被调查国(地区)政府或其他利害关系方。
6、关于调查和认定的规定
《调查规则》对于贸易壁垒调查的调查方式、咨询、保密资料、调查的中止和终止、调查的期限及延长等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
通过以上修改,《调查规则》提高了与WTO等多边规则的一致性,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对于进一步做好贸易壁垒调查工作,保护我国产业的合理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贸易壁垒调查的意义
首先,贸易壁垒调查是保护我国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与WTO复杂的争端解决和贸易救济手段相比,贸易壁垒调查可以更快、更积极地消除贸易障碍,对改善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外部环境,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是我国贸易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贸易壁垒调查作为一种“积极防御”的贸易政策工具,使得我国政府可以通过该政策工具,主动收集国外贸易壁垒的有关情况,主动采取有关措施,从而逐步摆脱过去在面对贸易壁垒时被动挨打的局面,更加积极有效地维护我国贸易利益。
第三,初步建立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是我国政府积极转变职能的重要标志之一。通过该制度,我国政府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我国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遇到的问题,以更有效、迅速的方式为企业服务,更好地完成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应当指出的是,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程序只是我国政府维护贸易和对外投资利益的一种方式,并不是解决所有贸易和投资壁垒问题的唯一途径。对于外国政府实施的、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利益、但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措施,商务部愿意与有关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双边磋商和对话,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维护我国企业、产业实际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