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1-9月新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情况
(一)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发起反倾销调查。1月23日,商务部对自日本和印度进口的邻二氯苯发起反倾销调查。该案涉案产品金额约295万美元。
(二)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1月27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发起期终复审调查。据海关统计,2017年涉案产品金额约6972万美元。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月4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据中国海关统计,本案涉案金额约8.7亿美元。
(四)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2月5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据中国海关统计,2017年涉案产品金额约4200万美元。
(五)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3月22日,商务部对自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间苯二酚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该案原审终裁于2013年3月22日,涉案产品金额为926万美元。
(六)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泰国、日本和欧盟的进口苯酚发起反倾销调查。3月26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泰国、日本和欧盟的进口苯酚发起反倾销调查。据海关统计,2006年10月-2017年9月涉案产品金额约2.94亿美元,共有8家国外生产商提交答卷。
(七)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3月28日,商务部再次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该案原审终裁于2007年3月,2013年经期终复审,措施继续实施5年。该案涉案产品金额约236万美元。
(八)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4月17日,商务部再次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该案原审反倾销措施于2007年4月开始实施,2013年经期终复审,措施继续实施5年。该案涉案产品金额约1979万美元。
(九)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发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商务部于6月15日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发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据应诉公司报告数据,2017年自欧盟和美国的进口涉案产品金额约2.37亿美元。
(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6月27日,商务部对自欧盟进口的甲苯胺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该案原审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涉案产品金额为738万美元。
(十一)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尼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发起反倾销调查。7月23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发起反倾销调查。据中方统计,涉案产品金额约12.9亿美元。
(十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8月29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据中国海关统计,2017年涉案产品金额约3.24亿美元。
二、2018年1-9月原有贸易救济调查案件进展情况
(一)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2月12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作出终裁,裁定对原产于印度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产品征收31.4%-49.9%的反倾销税和21.2%-166.8%反补贴税。本案涉案产品金额约619万美元。
(二)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作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裁决。2月27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作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裁决,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分别为新加坡公司10.7%-30.6%,泰国公司32.6%,日本公司34.6%-34.8%。该案涉案产品金额约9171万美元。
(三)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为执行世贸争端执行之诉的裁决,商务部于2月27日以国内申请人提出撤销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申请为由,终止了对美国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四)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作出反倾销终裁。2月28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泰国PTT苯酚有限公司的税率为9.7%,其他泰国公司税率为31%。据海关统计,2016年涉案产品金额约1.3亿美元。
(五)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的反倾销措施。3月12日,商务部发布第16号公告,决定自3月1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1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作出反倾销终裁。3月19日,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自3月20日起采取反倾销措施。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分别为韩国公司18.5%-32.3%,日本公司45.0%-190.4%,南非公司15.9%-34.1%。该案涉案产品金额约4347万美元。
(七)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作出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3月22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作出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决定继续执行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率分别为欧盟公司19.4%-23.5%,美国公司23.6%-28.8%,日本公司28.8%。据中国海关统计,本案涉案产品金额为6262万美元。
(八)对产自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和美国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作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裁决。4月4日,商务部对产自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和美国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作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裁决,裁定税率分别为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43.5%,美国两家答卷企业分别为37.5%和46.9%,未答卷企业75.5%。据海关统计,2017年自欧盟和美国的进口涉案产品约6972万美元。
(九)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作出反倾销初裁及终止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4月17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自4月18日起采取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定的保证金比率为178.6%。5月18日,商务部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十)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作出再调查裁定。4月20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作出再调查裁定,决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16.9%-33.5%,加拿大公司0%-23.7%,巴西公司6.8%-11.5%。据中国海关统计,2017年涉案产品金额约11.17亿美元。
(十一)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作出反倾销终裁。5月31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裁定的反倾销税率为36.4%-56.9%。该案涉案产品金额约2008万美元。
(十二)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措施。6月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6月16日起,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十三)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作出反倾销初裁。6月8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保证金比率分别为3家抽样企业18.8%-38.4%,其他登记企业20.7%,未登记企业38.4%。据海关统计,2016年7月-2017年6月涉案产品金额约10.46亿美元。
(十四)完成锦纶6切片和己内酰胺反倾销措施艾德凡斯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的更名复审。6月8日,商务部完成锦纶6切片和己内酰胺反倾销措施艾德凡斯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的更名复审。
(十五)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作出反倾销初裁。6月16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裁定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公司75.3%-97.3%,沙特公司11.7%-18.7%,马来西亚公司18.3%-20.3%,泰国公司37.6%,并决定自6月23日起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该案涉案金额约1.5亿美元。
(十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作出反倾销初裁。6月16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作出反倾销初裁。自美国和日本进口的氢碘酸反倾销调查做出初裁,裁定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公司118.8%,日本公司41.1%。该案涉案产品金额为760万美元。
(十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作出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7月10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期终复审作出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决定将原反倾销税率延长实施5年,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17.4%-41.7%,日本公司8.0%-9.1%。该案涉案产品金额为2.35亿美元。
(十八)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光纤作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裁决。7月10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光纤作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裁决,将美国公司税率从4.7%-18.6%调整为33.3%-78.2%。涉案产品金额为6420万美元。
(十九)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作出反倾销初裁。7月16日,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的保证金比率分别为韩国公司12.0%-37.3%,日本公司18.1%-56.4%。据中国海关统计,本案涉案产品金额为1.5亿美元。
(二十)取消不适用食糖保障措施国家(地区)名单。商务部于7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自8月1日起取消不适用食糖保障措施国家(地区)名单,对所有配额外食糖进口统一适用保障措施。
(二十一)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作出反倾销终裁。8月10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自8月20日起采取反倾销措施。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75.5%,欧盟公司27.4%-71.9%,新加坡公司23.1%-45.2%。该案涉案产品金额约3.5亿美元。
(二十二)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作出反倾销初裁。9月3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案作出初裁,裁定反倾销税率分别为台湾地区公司6%-56.1%,马来西亚公司12.7%-26.7%,美国公司52.3%-139.8%。该案涉案产品金额为1.7亿美元。
(贸易救济局)